2007年7月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偷税案举报人做局不成反涉罪
徐显锋 张真

  这是一起普通的偷税案,可背后却有个离奇的故事。
  2003年至2004年间,舟山市普陀区某船舶修造公司采用开具收款收据不入账的方式少列收入,共偷税29万余元。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某船舶修造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291219.23元;该公司经理胡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此案案发,是由于该公司食堂承包人余某的举报。可之后,举报人余某自己却被法院判了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发现秘密
  2002年6月,该船舶修造公司的股东陈某找到余某,告诉他公司打算筹建职工食堂,让他去找找公司经理胡某商谈承包事宜。余某去找了,胡某称,要承包可以,每年得上交给公司2000元,并自负盈亏。
  随后,余某买来了餐具等厨房用品,食堂正式开张。
  两年过去,风平浪静。直到2004年11月,余某发现了公司的一个秘密后,他的生活开始波澜迭起。
  那天一早,余某来到食堂,看到厨房里有三个人。他吃了一惊,这三人可都是公司的“高层”,正不停地往灶台里扔些小本子。余某悄悄地离开,等这三人走了,他才返回厨房,从灶膛内拨出一些未燃尽的纸片一看,原来是公司的收款收据。
  为什么要将这些收款收据烧掉?这里面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余某暗喜,这下可抓住公司的把柄了。他小心翼翼地将这些“宝贝”包好,藏在了宿舍的箱子里。

  抓住把柄
  为什么余某要收集这些烧过的收款收据?原来,他承包的食堂生意一直很清淡,连投入的钱都收不回来。同时,他与胡某也有了矛盾。余某想在食堂里卖些啤酒、饮料来增加收入,可胡某说,如果要卖,就必须从胡某老婆开的小店里进货,外面进的货不许在食堂里卖。被迫做这无利买卖,余某心里对胡某恨之入骨。
  转眼到了2005年5月,眼看着承包期限越来越近了,余某细细地算了账,这几年共亏损3.3万元。这食堂不能再承包了,可亏损怎么办?余某想:公司不是有把柄在我手上吗,此时不用更待何时?
  
  谈判破裂
  那天,余某对公司一位副经理说,食堂承包期满后,我就不做了,到时候这里的锅碗瓢盆都一齐转给下一个承包人。副经理说,这事你要跟胡某去讲。
  过了几天,不见胡某找他,于是余某又找到这位副经理,称,他手上有一些东西,关系到公司的生存,让胡某拿7万元钱来赎,如不同意,他将会把这些东西交给有关部门。
  这下可惊动了胡某等人,他们得知余某知道了公司偷税的事情,并掌握了一些证据。
  于是,公司几位股东出面与余某谈判,但余某只愿意看在陈某的面子上降低4000元。
  公司为这事开了股东会议,会上胡某说,这种人敲诈了第一次,就还会有第二次、第三次,这钱绝不能给他。如果满足了他,万一以后事情败露,钱还是要上缴给国家的。
  眼看公司领导不吃他这套,余某就主动打电话给胡某,要求再协商一下。可胡某就是铁了心,坚决不给他一分钱。
  脑子一热,余某就把收款收据交给了税务机关,但留下了一部分想作为以后“谈判”的筹码。

  敲诈获刑
  得知公司已被税务部门调查,余某却坐立不安。他觉得公司不会放过他。于是在家人的劝说下,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敲诈公司的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余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